| 用法用量 |
本藥可經由靜脈或肌肉注射投與,靜脈注射時間不得低於15秒,肌肉注射應採緩慢及深部投與。一般之鎮痛作用可於投藥後30分鐘內顯現,而最大效果也可於投藥後1-2小時內出現,其鎮痛作用可持續4-6小時(前述資料常隨投藥途徑及劑量之不同而有所差異)單劑量療法:肌肉注射─65歲以下,每次60MG;65歲及65歲以上,腎功能不全及體重低於50KG者,每次30MG。靜脈注射─65歲以下,每次30MG;65歲及65歲以上,腎功能不全及體重低於50KG者,每次15MG。重覆給藥療法(靜脈或肌肉注射):65歲以下,每次30MG,每6小時一次,最高日劑量不得超過120MG。65歲及65歲以上,腎功能不全及體重低於50KG者,每次15MG,每6小時一次,最高日劑量不得高於60MG。 |